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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回复氧气按流量计费有关事项的函
【颁布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川发改价格函[201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2-28
【实施时间】 2011-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回复氧气按流量计费有关事项的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回复氧气按流量计费有关事项的函
(2011年2月28日 川发改价格函〔2011〕154号)
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
你院《
关于应用气体质量流量计对医用氧气按流量计费的请示
》(川妇幼院函〔2010〕44号)文件收悉。你们申报的应用气体质量流量计对医用氧气按流量计费,只是增加了计量设备,没有改变治疗方法,对患者没有新的治疗效果,不属于新的治疗方式,不能因计费方式的改变而加重患者负担。因此经研究,“氧气吸入”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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