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申请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的函》收悉。鉴于原《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9〕35号)试行期已满,综合我省数字认证系统建设、应用和两年的具体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数字证书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我省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你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必须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展服务、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你公司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对用户开展服务时,不得强制用户使用数字安全证书。 三、同一张应用于政府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的数字证书,可在多个职能部门的网上业务中使用,不得强制重复收取数字证书服务费。 四、请你公司到我委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同时自觉接收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9﹞35号文)同时作废。 联系人:收费管理处 朱甲忠电话:86702157 附件: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单位: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