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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关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围绕构建以廉租住房为主,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为辅的多渠道、宽领域的住房保障体系,“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万套。2011年通过新建、配建等方式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2.97万套。其中廉租住房5200套,力争累计筹集廉租住房1.8万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达到应保障户数的50%以上,基本解决2.6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应保尽保。加快危陋住宅区改造步伐,今年完成危陋住宅区拆迁面积43.5万平方米,使8070户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台《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年内筹建公共租赁住房1.75万套,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等“夹心层”住房困难。积极探索限价商品房保障模式,年内建设限价商品住房4000套。 三、加强税收征管 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金融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认真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通过信贷政策杠杆,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五、增加住房土地有效供应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我市今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要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购买住房前,购房人需持有效证件到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对其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进行核实。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持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购房相关手续。具体限购细则由市房管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