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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抓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2011年底前,尚未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依法设立仲裁委员会,并逐步组建仲裁员队伍,建设完善仲裁设施,积极推进调解仲裁工作;已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依法进行规范和完善。各乡(镇)政府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三)抓规范仲裁。各市、县(区)仲裁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制定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工作规则,规范仲裁委员会的各种行为。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落实岗位责任,认真做好同级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好受理仲裁申请、编制仲裁员名册、组织仲裁员培训、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档案和仲裁工作经费、管理监督仲裁程序、协助仲裁庭开展调解仲裁等工作。 (四)抓仲裁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科学计划、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知识培训。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干部和调解员、仲裁员作为重点对象,帮助他们全面把握、正确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法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奠定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的聘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聘任后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省级农业、林业部门要认真制定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规划,明确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和考核办法,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培训考核制度和交流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