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11]002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11]0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行为。

  

  二、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方可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任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主要工作内容。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其基准价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基准价表》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10%。审查机构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额。

  

  四、已通过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根据修改工作量大小,双方商定,另行收费。

  

  五、本通知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的审查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