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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开发建设、预(销)售等环节的动态监管。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和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统计局、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办发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加强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设区市及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监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县(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