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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开发建设、预(销)售等环节的动态监管。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和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统计局、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办发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加强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设区市及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监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县(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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