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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涉及资金安排的事项,相关部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须与财政部门沟通,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政府会议纪要下发前,须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财政支出结余结转管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年终清算后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 (二)项目支出结余除国家、省项目和市连续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其他项目第二年6月30日仍未使用的,一律收回市本级预算。 (三)结余结转资金收回市本级预算的,纳入年度预算财力,统筹安排支出。 五、严肃财经纪律 (一)完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扩大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试点范围,探索建立以绩效为目标、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支出追加的重要依据。 (二)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跟踪分析、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0〕7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