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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蚌埠市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2-16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涉及资金安排的事项,相关部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须与财政部门沟通,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政府会议纪要下发前,须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财政支出结余结转管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年终清算后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

  (二)项目支出结余除国家、省项目和市连续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其他项目第二年6月30日仍未使用的,一律收回市本级预算。

  (三)结余结转资金收回市本级预算的,纳入年度预算财力,统筹安排支出。

  五、严肃财经纪律

  (一)完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扩大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试点范围,探索建立以绩效为目标、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支出追加的重要依据。

  (二)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跟踪分析、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0〕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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