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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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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连江县财政承担334.60万元(连江县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投资额1002万元,其中,地方承担30%计300.60万元;马鼻工商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投资额113万元,其中,地方承担30%计34万元);

  

  (6)永泰县财政承担23万元(樟城工商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投资额113万元,其中,地方承担20%计23万元);

  

  (7)闽清县财政承担23万元(坂东工商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投资额113万元,其中,地方承担20%计23万元);

  

  (8)晋安区财政承担34万元(新店工商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投资额113万元,其中,地方承担30%计34万元);

  

  2、根据当地规划要求、经济发展需要或工商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并经地方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的增加面积部分所需的投资额,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经费补助和工商部门自筹等方式解决。

  

  3、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用地由所在县(市)政府予以行政划拨,建设过程中相关税费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按权限予以优惠减免。

  

  四、工作要求

  

  1、市政府成立福州市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陈为民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王国华副秘书长、市工商局林敦龙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协调议事机构,挂靠福州市工商局。有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加强对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市、县(市)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办理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有关项目审批手续上要给予大力支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支持项目建设尽早启动。对部分项目因地方规划要求和经济发展、工作实际需要而增加建筑面积的,发改部门予以另行立项。

  

  3、市工商局及有建设任务的工商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单位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要按照勤俭办事,厉行节约,依法廉政的原则开展建设工作,严格按照立项审批的标准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确保项目建设安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全市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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