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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09]9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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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奥运会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八名,或者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两人次以上;

  (7)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国家级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8)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二)。

  项目及成果类条件:

  (1)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

  (2)主持承担过3项及以上国家科研项目或6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4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被开发转化,且年产值4000万元以上;

  (4)主持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1个及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主持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5个及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5)项目研究成果为中央政府或有关部委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第一完成人,并提供证明材料)。

  学术荣誉类条件: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山西省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333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4)中央直接联系的优秀专家;

  (5)国家、教育部、省重点实验室,以及省以上重点学科中的主要学术技术带头人;

  (6)山西省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人才;

  (7)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或行业学术技术领军人才,以及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

  


  三、申报和推荐程序

  8、全省二级岗位实行用岗指标管理,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1)省直属事业单位用岗计划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用岗计划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用岗计划,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下达二级岗位用岗指标。

  9、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二级岗位用岗指标限额内,按以下程序组织人选申报和推荐:

  (1)个人申请;

  (2)事业单位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经逐级审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推荐;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推荐人选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10、二级岗位人选申报材料:

  (1)各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推荐公函;

  (2)《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选推荐汇总表》;

  (3)《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申报表》;

  (4)业绩、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聘用与考核管理

  11、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二级岗位人选,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

  12、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晋人字[2004]102号)有关要求,对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聘期工作目标任务或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及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13、二级岗位受聘人员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期期满,经考核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可续聘;基本合格的,可给一年观察期,观察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可续聘,仍为基本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不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

  14、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省直属以及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结果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附则

  15、本办法第6、第7条所定条件中各类学术荣誉、各种奖励、成果获得和承担项目完成的时间,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以来。

  16、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可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本部门、本单位二级岗位的具体岗位条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实施。

  

  附件:

  一、《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竞聘用岗计划核准汇总表》(略)

  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选推荐汇总表》(略)

  三、《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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