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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构建连接城乡的现代流通体系,大力发展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努力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做出新贡献。 (二)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办社宗旨。立足农牧业,扎根农村牧区,服务农牧民。强化对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完善对农牧民的生活服务,加快新农村新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维护和实现好农牧民的利益。 坚持改革创新。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的市场取向,做到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企业增效、有利于农牧民社员和职工增收。加快组织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增强合作经济的活力和为农牧服务实力。 坚持联合发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强与系统内外各种经济成份的合作与联合,以行政推动、市场化运作谋求联合,以产权多元化推动联合,以现代流通方式促进联合,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建立赢利为民、让利于民、返利富民的机制,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与农牧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在母体坚持合作制的基础上,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坚持分类指导。实行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新建与改造并举,社有企业经营与服务并重,联合社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与社有资产监管职能并行,实施社企分开,不断完善和强化合作经济的组织体系、社有企业经营体系和联合社管理体系的建设。 (三)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工作目标:用三年到五年的时间,在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农村牧区商贸流通及加工龙头企业60家,其中销售收入超亿元的20家;在盟市、旗县建设区域商品配送中心150个(其中: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90个,农资配送中心60个),区域农畜产品规模化批发交易市场60个,自治区及12个盟市级供销合作社建设大型废旧物资批发交易市场13个;在苏木乡镇、嘎查村改造新建标准化基层供销合作社700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1000个、乡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兼农家店)6000个,70%的旗县依托旗县联社成立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入社农牧户占到全区农牧户总数的30%以上,基本形成覆盖全区90个旗县(市、区)、全部苏木乡镇和50%以上的嘎查村的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二、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 (四)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以自治区供销社农资公司为龙头,整合与联结盟市、旗县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在主要农作物产区建设一批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物流实体,以加盟为主要形式在苏木乡镇发展连锁店,形成覆盖全区、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牧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平的“放心农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依法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牧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成为基层农技服务的重要力量。 (五)建设农畜产品购销网络。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牧区的组织资源和经营网点,培育一批大型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和冷链物流系统,推进现有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改造,建设一批农畜产品采购配送中心和连锁收购站点,引领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类行业专业协会,提高农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超对接”,加快构建以批发市场为龙头、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为基础、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终端连锁销售为目的的农畜产品营销网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切实解决农畜产品卖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