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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收费年审工作。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收费年审,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验结论,重点审验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验结论,并据实填写《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结论书》(附件三)。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审验结论的,应向收费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审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是指认真执行收费管理规定,未发生违反《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收费的;或在本年度审验前,虽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能自觉采取整改措施,清退违法违规所得的。 不合格是指严重违反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的。 第十八条 对审验中发现严重违反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的,应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暂扣收费许可证,并将违法违规收费问题移交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处理。结案后,退还收费许可证,年审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参加年审的单位均应在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加盖“****年度已审验”的收费年审专用章,并根据年审情况在收费许可证正本“年审记录”处填写年审结论。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收费年审工作结束后,将收费许可证年审合格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收费许可证编号、收费单位名称),通过政府网站或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费年审工作,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收费年审工作情况。重点报告开展收费年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有关单位执行收费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收费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收费政策、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建议等。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年审工作情况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帮助收费单位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每项收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做好收费年审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有关单位提供的审验材料应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时参加年审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限其5个工作日内办理年审有关事项,逾期不办的,发证机关可以按《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和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吊销收费许可证应将收费许可证编号、收费单位名称通过政府网站或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通知该单位。收费许可证吊销后发生的收费行为,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被吊销收费许可证的单位,通过整改纠正了违规行为,要求重新申办收费许可证的,按照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年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云价费发〔1995〕282号)同时废止,过去其他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自审自查情况申报表 2.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登记表 3.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结论书 附件1: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自审自查情况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云南省物价局制
负责人: 填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为收费单位在参加收费年度审验时须提交的资料,填写内容为收费单位上年度收费的基本情况,每一项收费的情况应在表中逐一填写,所填收费金额应与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情况一致,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2: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登记表
负责人:审验人:时间:年月日 附件3: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结论书
负责人: 经办人: 填表日期: 年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