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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商函[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2-24
【实施时间】 2011-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境内新建电气化铁路供电还贷加价预结算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境内新建电气化铁路供电还贷加价预结算标准的函

  (皖价商函〔2011〕29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电气化铁路还贷电价预结算价格的请示》(皖电财〔2010〕818号)悉。现函复如下:

  目前,途经我省的电气化铁路有京沪线、陇海、沪汉蓉铁路、京沪高铁和京九铁路,其中京沪线、陇海线供电工程还贷电价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对于沪汉蓉铁路、京沪高铁和京九铁路供电还贷加价标准问题,我局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电气化铁路配套电力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5〕1954号)规定进行了测算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目前国家尚未正式批复。

  为妥善解决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本付息问题,保证电气化铁路用电的有效供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意你公司暂按沪汉蓉铁路0.1556元/千瓦时、京沪高铁0.1232元/千瓦时、京九铁路0.0537元/千瓦时的临时加价标准进行预结算,结算电量从投运之日起计算。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后,再按照国家批复的标准予以清算。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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