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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改进企业年检申报方式,提高年检服务手段的科技含量,强化年检对企业的监管作用,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网上年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逐级上报,及时研究解决。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登记机关年检审查行为,提高年检手段的监管效能,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资企业是指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年检是指企业在网上填报企业年检报告书等信息,企业登记机关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对其填报的年检信息和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四条 各市地、县、区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网上年检,基层工商所原则上不再接受上级企业登记机关的委托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或年检初审。 第五条 企业网上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登录黑龙江省红盾信息网后,点击企业网上年检系统填报年检信息,按照提示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至7月31日。 企业应当对其网上填报的年检信息和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参加网上年检。 第六条 企业网上年检流程为: (一)企业登录黑龙江省红盾信息网,点击“企业网上年检”子系统按钮,按照提示网上数据填报页面,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企业年检报告书数据,企业法人还应当填写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数据,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填写非公党建工作数据项,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相关数据转至工商综合业务系统。 (二)企业登记机关的年检人员对年检报告书等数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网上告知企业。 (三)经初审合格的企业,持从网上打印的带有条码的年检报告书,企业法人还应当打印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利润表),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的其他年检材料到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年检复审。 (四)经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对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予以通过年检。 第七条 企业网上年检审查分为年检初审和年检复审两个环节。 网上年检初审人员负责对网上申报的年检数据进行审查,与综合业务系统相关登记数据进行比对,并自接到企业申报数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网上年检初审结果告知企业。初审合格的还要告知企业需要提交的年检材料,初审不合格的要说明原因,提示企业重新申报。 企业登记机关年检复审人员负责扫描确认打印的带有条码的年检报告书,企业法人还应扫描确认打印的带有条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并对企业提交的书式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年检审查意见。 第八条 企业网上申报数据提交成功后,如需修改相关数据,可登录黑龙江省红盾信息网,进入企业网上年检子系统页面,如果年检状态显示信息为“待审核中”,企业可以按照申报流程修改相关数据,如果显示信息为工商机关的年检初审意见,则无法修改企业提交的数据。 第九条 网上年检复审不合格的,负责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出具不受理通知文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网上年检复审流程结束后,综合业务系统内相关业务模块可共享年检数据信息,网上年检复审未完成前,综合业务系统内其他模块不能共享年检数据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年检需要提交的书式材料以及对年检材料的审查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年检审查意见应当表述规范,不能使用“同意”或“同意年检”的表述用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