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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人社发[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2-21
【实施时间】 2011-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就业失业管理,实现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全省就业信息监测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依托各地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金保工程业务专网,建立全省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实现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的全面监测,为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核验《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和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上报相关信息。

  

  (二)分阶段目标

  

  2011年上半年,以需要跨地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人员为主要对象,开展全省就业信息数据上报工作,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跨地区核验。

  

  2011年下半年,全省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正式运行,逐步实现覆盖全部《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员的就业信息监测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跨地区核验。

  

  2012年起,全面开展就业信息数据上报和就业信息监测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执行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数据标准

  

  各地要使用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信息、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信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信息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信息等,具体内容见《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表)结构及代码》(附件1,以下简称《库(表)结构》)。

  

  (二)开展就业监测基础数据整理工作

  

  要按照部颁《库(表)结构》,完善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相关信息、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信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录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就业监测基础数据的质量。

  

  使用省上统一开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市场和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由省就业局统一组织进行软件的修改完善;没有使用省上统一软件的,应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联系,按要求做好数据整理、转换以及软件的修改完善工作。

  

  (三)建立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

  

  要以本地区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生产系统,该系统的数据库简称生产库)为基础,按照《库(表)结构》要求,建立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交换库),定期将生产库内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转入交换库,并上传到省就业局省级数据中心,形成全省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

  

  (四)组织上报就业监测基础数据

  

  1.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以需要跨地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劳动者为主要对象,结合《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进程,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转换至交换库,并上报至省就业局省级数据中心。从本阶段开始,各地交换库的当期监测数据在下期数据进入交换库前应予以保留,并不得修改更新。

  

  2.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逐步扩大就业信息监测人员对象范围,并每月5日前报送。到本期结束前逐步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员的全覆盖。

  

  3.2012年1月起,全面开展就业信息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上报期限调整为每月的5日、20日,分别报送上月底和本月15日的监测数据,以确保全省跨地区享受政策人员能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制定方案

  

  建立全省就业信息监测制度,是加强就业失业管理,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制定就业信息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有序推进就业信息监测工作。

  

  为确保按时建立全省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省厅将把这项工作纳入2011年度目标考核,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二)夯实基础,保证质量

  

  各地要提前准备好监测系统应用软件运行的软、硬件环境和网络环境。要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重点做好生产系统数据整理工作,剔除无效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性。要建立数据校验审核机制,确保数据转换上报的准确性。对于监测数据中的行政区划代码部分,各地要遵循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2007),国家标准不能满足各地新情况要求的,参见《就业监测数据行政区划代码及扩充规则》(附件2)的内容确定并报省厅确认后统一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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