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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2-21
【实施时间】 2011-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答复文件要严格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办理(见附件1、2)。复文要根据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准确标出办理结果(标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所提问题已有规定并且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复文须附省政府办公厅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严肃对待。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省人大选任联工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者省政协提案委建议重新研究办理的,原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于1个月内办结。

  

  五、认真总结办理工作,按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全部办结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后,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经验,查找办理工作中的不足,对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下属单位和办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于15日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沟通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问题解决情况、办理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等。报告须以本单位正式公文报省政府(一式5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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