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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赣质监特发[2009]18号
【颁布时间】 2009-03-18
【实施时间】 2009-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实施意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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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冶金、有色行业特殊场合使用的起重机械,其选型是否合适,是否符合国家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和《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的要求,工作区域内是否存在违规建筑或设施。
  
  5.简易载货升降机是否符合省局《关于明确全省在用固定式简易载货升降机安全使用要求的通知》(赣质技监锅发〔2005〕57号)、《关于规范简易载货升降机监督检验报告及检验原始记录的通知》(赣质监特发〔2008〕27号)和国家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16号)、《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的要求。
  
  6.冶金起重机、简易载货升降机的检验检测工作是否规范,是否执行规定的检验周期。
  
  7.是否存在其它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二)气瓶专项整治
  
  重点检查整治以下几类情况:
  
  1.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取得相应充装许可,是否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2.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对待充瓶进行全面检查(如余气鉴别等),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瓶、超期未检瓶、报废瓶等情况,是否对本单位气瓶进行了定期报检。
  
  3.二甲醚生产企业和气体充装单位是否存在向液化石油气储罐、气瓶或罐车掺加二甲醚情况。
  
  4.金属加工场所(如机械加工车间、汽车修理厂、金属废品加工店等)是否存在将民用液化石油气瓶作为气焊、气割金属加工用燃料气瓶(与工业氧气瓶合用)。
  
  5.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违规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瓶进行翻新情况。
  
  6.气瓶检验单位是否对待检瓶进行了余气(液)处理,液化石油气瓶是否进行了焚烧或蒸汽吹扫处理。
  
  (三)电梯专项整治
  
  重点检查整治以下几类情况:
  
  1.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前是否按规定进行告知。
  
  2.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家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及《江西省电梯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办法》、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赣质监特函〔2008〕46号)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赣质技监特发〔2006〕42号)的相应要求;尤其是建章立制、档案管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装置可靠有效、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张贴、设备检查维护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3.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工作是否符合《江西省电梯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办法》的相应要求,维护保养人员能否及时抵达电梯使用地点。
  
  4.是否存在其它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4月20日,各设区市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必要时,应组织相关生产、使用、检验单位以及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宣传、动员,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二)监督检查阶段。从4月20日起至10月15日,各设区市局组织集中检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期间,省局将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三)总结完善阶段。从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设区市局应组织阶段性自查,认真进行总结和“回头看”,针对突出的或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制订措施,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5日前报省局。
  
  五、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局要高度重视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报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
  
  (二)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各设区市局要严格落实隐患登记销号制度及督查督办制度,明确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员,制订有效的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要突出企业治理隐患的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责任,积极促进隐患整改的落实。
  
  (三)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设区市局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质监特函〔2008〕34号)及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处理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整治效果。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把检验质量关,确保检验全覆盖,并严格按照省局业务分工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五)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设区市局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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