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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人社函[201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1〕12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服务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要求,现就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7]73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劳社厅函[2005]132号)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文件为依据。

  

  二、评估对象

  

  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含原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三、主要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示范评估)。

  

  (一)合格评估的评估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二)示范评估的评估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指标有: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建设的工作措施等。

  

  四、工作步骤

  

  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合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一)合格评估工作采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查自评、审批机关审查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自评(3月15日前)。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合格评估工作要求,对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附件1)逐项逐条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连同合格评估表(自查表)、《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登记表》(附件3)、《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其他评估材料一并上报审批机关。

  

  2、审查评估(3月16日-4月15日)。

  

  审批机关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先材料审核后实地检查的方式,对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基本条件及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评估。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结果为合格;出现否决项或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鉴定工作,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按规定撤销其鉴定资质,对逾期未按规定参加,合格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视为自动放弃鉴定资质由审批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审批机关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将其列为不合格:1、不鉴定发证;2、伪造证书信息;3、超范围鉴定;4、无标准鉴定;5、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6、无专职工作人员,各职业(工种)考评员不足3人;7、设施设备不能与开展鉴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各职业(工种)的鉴定场地面积及设备数量不能同时容纳10个人的鉴定;8、出现擅自调整试卷内容,阅卷评分失误等情况,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

  

  3、抽查复核(5月15日前)

  

  省厅合格评估工作检查组(由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根据各审批机关合格评估工作情况,对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抽查。

  

  审批机关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评估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单及其鉴定职业(工种)范围、等级。

  

  (二)示范评估从2011年6月到7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示范评估工作组,根据《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简称示范评估表,附件2),对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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