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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一字[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11〕28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1年全省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确保尾矿库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安委办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防汛度汛措施。一是各地、各企业要按照防汛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企业尾矿库防汛度汛的第一责任人,完善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防汛度汛安全责任制;二是认真督促企业编制和落实度汛方案,加强与防汛、气象部门的联系;三是督促企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下游人员撤离方案;四是落实防汛抢险人员、物资、器材和资金;五是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严格、规范按照审批的设计放矿和堆积子坝,汛期排洪设施入水口开启高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二、深入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要认真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在汛前、汛中、汛后要认真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一查尾矿库的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二查尾矿库主坝、副坝、挡水坝是否存在沉降、位移、滑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三查尾矿库库区范围是否存在山体滑坡隐患;四查排洪(水)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过水不畅;五查已封堵的排洪构筑物是否跑浑、漏砂;六查尾砂输送、尾矿水处理系统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七查尾矿库上游水库、尾矿库的安全状况;八查在建(整治)尾矿库防汛度汛设施运行情况等。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等单位要开展汛期尾矿库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安监局

  

  三、切实做好危库、险库治理。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危库、险库治理责任单位于主汛前完成危库、险库的治理,对整治无望的尾矿库,要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2010年前排查出至今仍未完成整治的危库、险库,要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治,停止尾矿库危库、险库隐患整治期间的排尾,必要时责令配套的矿山生产系统停止开采。

  

  四、切实加强防汛信息调度及值班值守。各地、各企业要认真总结各阶段的尾矿库防汛工作情况,要切实加强值班值守、检查巡查,特别要加强停用尾矿库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做好交接记录,严格落实汛期信息报送制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运营尾矿库。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运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违法建设、尾矿堆存超过经批准设计最终高程的尾矿库,要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责令企业停止向尾矿库排尾,并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六、严肃责任追究。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防汛度汛制度以及本通知不力、造成严重危害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地和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单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11年7月中旬报省安监局;各地落实三等以上尾矿库防汛责任人和省属以上企业落实尾矿库防汛责任人情况(见附表),于2011年3月20日前报省安监局。

  

  联系人:林 武;联系电话:0791-5257038

  

  附件: 2011年尾矿库安全度汛主要责任人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2011年尾矿库安全度汛主要责任人登记表

  

  

序号

单位及尾矿库名称

库址

尾矿库状况

设计

总库容

(万m3

尾矿库安全度

企业

主要

责任人

联系电话

县级政府责任人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手机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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