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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注[2010]64号
【颁布时间】 2010-06-30
【实施时间】 2010-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

[接上页]
(5)化学药品应说明其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是否为非处方药。

  4.拟使用的非处方药说明书样稿

  “原说明书”是指正在市场上销售使用的正式说明书,应与样品中的说明书一致,不能只附说明书打印件或复印件;如现使用说明书内容与最早上市时间使用说明书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说明变化原因及相关证明性文件;“非处方药说明书样稿”为拟今后使用的非处方药说明书样稿,只需提供打印文本;“样稿”与原说明书主要内容存在不同的,需要逐条说明理由。

  5.现销售的最小销售单位样品一份

  应使用目前正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最小销售单位样品。如未正式上市销售,应对此进行说明。

  6.证明性文件

  应包括药品生产批件或进口注册证,代理商还应提供生产企业授权书原件。

  

  (二)药学资料

  7.药品制剂及药材、辅料的法定质量标准

  首先应列出制剂、药材(成份)、辅料的名称,列表说明标准来源(如xx版药典、部标xx册、xx省标、xx年新药等)、标准号,其后按顺序附上质量标准复印件。

  8.药品质量资料

  质量情况报告应说明近三年来药品质量情况,如是否出现过质量问题,是否因质量问题被通报;稳定性研究报告应提供与有效期时间一致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报告。

  

  (三)药品安全性研究

  9.毒理研究资料

  中药应包括制剂毒理和有毒药材毒理研究资料,化药应包括制剂和活性成分毒理研究资料。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和检索范围、检索策略;含有毒药材中成药应提供该药材的相关研究资料;

  己公布非处方药活性成分是指以活性成分方式公布的非处方药成份名单,己列入非处方药目录但未作为非处方药活性成分公布的不包括在内。

  10.不良反应(事件)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剂及各成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研究综述和相关临床试验及文献资料、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检索报告(检索时间应截止到申报前3个月内)。

  (1)综述资料中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和检索范围,对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说明所有相关研究资料中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情况,分析每种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率、原因;

  (2)相关临床试验及文献资料中应包括所有涉及本品的临床试验资料,以本品为对照品进行的临床试验也应纳入(中药一类、化药一类、化药二类可适当从简);

  (3)如文献内容较多,应提供所有文献目录和来源,并附主要文献全文,也可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光盘);

  (4)不良反应检索报告应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供,并应说明检索范围和检索策略。

  11.依赖性研究资料

  综述资料中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和检索范围,并对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12.耐受性研究资料

  综述资料中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和检索范围,并对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13.与其它药物和食物相互作用情况

  综述资料中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和检索范围,并对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14.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安全性研究资料

  重点说明患者是否可自我诊断所申报的适应症,是否需要专业人员帮助,用法用量是否可以正确掌握。

  15.广泛使用情况下的安全性研究资料

  重点说明在广泛使用情况下是否会出现较多的不合理用药情况及其产生的危害程度。

  

  (四)药品有效性研究

  16.药效学研究资料

  综述资料中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和检索范围,并对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17.药品有效性临床研究资料

  临床研究所针对疾病应与拟申请非处方药适应症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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