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税管函[2010]123号
【颁布时间】 2010-06-28
【实施时间】 2010-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昆船公司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进口关键零部件凭税款担保放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昆船公司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进口关键零部件凭税款担保放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28日 税管函[2010]123号)


  

  昆明海关:

  接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船公司)《昆船公司关于机场行李分拣系统进口关键件凭保放行的申请报告》(昆船[2010]91号)称,昆船公司生产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属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第十类第(二)项“机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范围。根据生产技术要求,需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已经到港,特来函申请在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生产上述设备的进口关键零部件清单前,对其为生产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所需的关键零部件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考虑到机场专用设备已被列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共同研究制定机场专用设备项下“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商品清单目录,尚需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制定工作。为不影响昆船公司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的生产进度,同意该公司先凭税款担保放行货物的申请。请你关按照规定对昆船公司为生产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待有关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下发后,再按照总署通知办理征免税审批和结关手续。

  特此通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