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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9]36号
【颁布时间】 2009-03-18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8、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桥梁、涵洞等)
  
  9、其他各类专项工程建设
  
  10、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服务类
  
  1、印刷
  
  2、车辆保险
  
  3、车辆加油
  
  4、车辆维修
  
  5、会议及培训
  
  6、勘探勘测项目(地质、矿产、土地、煤田、水利、交通等勘探勘测项目)
  
  7、租赁(房屋租赁、通讯线路租用等)
  
  8、中介服务
  
  9、物业管理
  
  10、软件(包括通用软件及专用系统软件)
  
  1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12、系统集成及网络建设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制定乌兰察布市2009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市级5万元以上(含5万元),旗县级2万元以上(含2万元);(2)工程类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市级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旗县级5万元以上(含5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乌兰察布市2009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确定为:货物和服务类市级30万,旗县级20万元;工程类市级50万元,旗县级30万元。
  
  附件2:
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填表日期:200年月日 ()财购准(200)号
  
  采购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采购项目
  
  名称数量
  
  采购组织形式
  
  采购方式
  
  采购预算金额
  
  资金来源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资金
  
  支付方式
  
  财政政府
  
  采购监管
  
  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200年月日
  
  财政局领导
  
  批示意见
  
  签字: 200年 月日
  
  备注
  
  一式六联 第一联:财政局主管业务科(股)留存,第二联: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留存,第三联: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留存,第四联:采购代理机构留存,第五联:采购单位留存,第六联: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留存。
  
  附件3:
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表
  
  
申报日期:200年 月 日
  
  采购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采购预算资金(万元)
  
  资金来源
  
  非公开招标采购
  
  方式的特殊情形
  
  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3.其他
  
  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3.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5.其他
  
  单一来源
  
  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4.其他
  
  询价
  
  1.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2.其他
  
  申请理由
  
  采购单位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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