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按照辽宁省物价局的统一布署,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对全市各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对象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的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发生的下列收费行为,为这次清理规范的主要范围: 1、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 2、各级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3、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将自身职能委托所属学会、协会和中介组织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4、收费单位自行收取的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具有一定强制性、约束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5、各级各类学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另有明确规定,暂不列这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和政策依据 这次清理规范的原则是:全面清理、统一规范。清理规范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法规: 1、辽宁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0]9号); 2、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209号); 3、辽宁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08]39号); 4、辽宁省民政厅等七部门《转发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08]40号); 5、相关单位实施收费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本次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与换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工作同时进行,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上报任务的单位和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可暂不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自查阶段。 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本系统现有的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收入使用范围及收费收入的支出总额等)进行自查,并填报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上报表,形成自查报告及清理意见,由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4月30日前上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市直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联系电话(传真):0411-83630154)。对拟保留的收费项目必须同时上报继续保留的理由及政策依据;对限期未报项目,一律列为取消项目。 (二)2009年5月4日至5月20日为审核阶段。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清理规范要求,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清理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同时抽查部分企业缴费情况,检查相关单位是否存在错报、漏报、瞒报等问题,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重点核查,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清理意见须于2009年5月20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三)2009年5月21日至6月15日为整顿规范阶段。 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据有关政策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待上报省物价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学习把握政策(相关政策和清理上报表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wjj.dl.gov.cn),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不走过场。 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上报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上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序号 执收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批准机关 收费对象 2008年收费收入 清理意见 备注 保留 降低标准 取消 备注:2008年支出情况另附本单位的财务决算报表和本项收费支出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