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修改为:“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款改为第二款。 二、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三、第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