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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源市政府
【发文字号】 辽府发[20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2-23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

  (辽府发〔20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提高利用域外资金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牢把握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机遇,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重点鼓励投资企业在我市投资新材料、新能源、医药健康、冶金建材、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纺织袜业、商贸物流、信息服务和文化旅游九大产业;积极促进投资企业在我市现代农业、节能环保、经营性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投资。

  二、对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5 000元的新办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足额缴库后,由同级财政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同比例优惠: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亿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留成部分的30%或以上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进行基础设施改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留成部分的50%或以上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进行基础设施改造。

  三、对于我市重点鼓励和积极促进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业类项目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从缴税年度起,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同级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四、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坚决禁止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乱评比等。

  五、鼓励全民招商、中介招商。对于为我市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引进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 000万元以上)的中介组织或中介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在引进项目形成实际投资后,由其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填写统一表格,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和投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后,可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或以上奖励中介组织或中介人,奖金由同级受益财政支付,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六、对于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并达到一定规模、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启动并联审批程序,并实行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由项目招商主体部门牵头,市政务公开办组织市行政审批大厅相关窗口单位进行集中审批,办结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为招商引资、洽谈项目、签定合同、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和人才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提供“延时预约服务”。

  八、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其子女在我市入幼儿园和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由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安排。

  九、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特殊优惠。

  十、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辽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辽府发〔2002〕6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意见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合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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