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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攻坚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年度目标分为总体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 总体控制指标:按照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市的控制指标要求,分解下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求,分解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和总体控制指标各占5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 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50分)。 1.综合死亡人数(10分)。完成控制指标,得10分;超过控制指标,每1人扣0.5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 2.较大事故(30分)。设全市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总数为r起,s为全市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平均每年每区县(自治县) 起数( )。 (1)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在s起(含s起)以下的区县(自治县):发生s起以下(含s起)较大事故不扣分,超过s起的,每起扣15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 (2)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大于s起的区县(自治县):以该区县(自治县)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为基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市政府的要求,确定该区县(自治县)、较大事故控制起数。发生较大事故起数完成控制指标,得30分;超过控制指标,每1起扣15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 (3)各区县(自治县)较大事故控制起数不得超过3起。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少于1起的,以1起计。 3.重特大未遂事故(5分)。每发生1起扣1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重特大未遂事故指:造成1―2人死亡且10人以上重伤或者被困以及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影响恶劣的事故)。 4.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死亡人数与2011年总体控制指标相比下降幅度(5分)。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死亡人数与2011年总体控制指标相比下降幅度最大的得5分,其他按 照 计算得分(x为下降幅度得分;y为本区县下降幅度;m为最大下降幅度)。 (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考核(50分)。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年初下达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对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根据行业性质,分别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市级专项监管部门应按照各项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要求,年初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过程考核。 第五条 对于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一)区县(自治县)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专项监管部门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中,道路交通、煤矿行业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超指标的)。 (二)区县(自治县)发生较大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起数1倍(不含1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