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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5-30
【法规编号】 54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与交通部协调联系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海岸巡防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及所属机关 (构) 依法规须委讬海巡署及所属机关执行之事项,应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委讬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
  
  海巡署及所属机关与交通部及所属机关 (构) 间,于相互请求协助时,应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形外,应以书面为之。如系以其他方式请求协助,应补送书面资料。
  
  第 3 条
  
  海巡署及所属机关实施海空联巡勤务时,应告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运用飞航及雷达等设施,将航空器纳入管制协助飞行,以策安全。
  
  第 4 条
  
  海巡署及所属机关依法执行各项任务时,得依相关法规洽请交通部及所属机关 (构) ,提供犯罪情资及犯罪调查所需资料,以共同打击犯罪。
  
  第 5 条
  
  海巡署及所属机关与交通部及所属机关 (构) 间,得依任务需要建立协商机制,并依相关法规,请求提供气象、水文、车籍、船籍及其他资料与通信资源,俾利任务遂行。
  
  海巡署及所属机关与交通部及所属机关 (构) ,应设置相对通报窗口,并密切保持联系,遇有紧急或重大状况时,应即时相互通报。
  
  第 6 条
  
  海巡署及所属机关得委讬交通部所属机关 (构) 及其委讬之机关 (构) ,代为办理海岸巡防人员航行、轮机、电信及小艇等相关专长教育训练,所需经费由海巡署及所属机关编列预算支应。
  
  海巡署具备自训能力时,经交通部授权或认证,得自行办理前项相关之专长教育训练。
  
  第 7 条
  
  海巡署及所属机关与交通部及所属机关 (构) 间,依法执行职务不能获致协议时,应报由海巡署及交通部协商解决。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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