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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11月5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广告档次和城市品位,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鹰府发〔2009〕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施设置的立柱广告、墙体广告、楼顶广告、霓虹灯、灯箱广告等; (二)利用各类汽车车身为载体发布的车体广告。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场地的使用权,属公共设施和场地的,由城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出让;非公共设施或场地的使用权,由权利人协议出让。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使用费通过招标拍卖或议价等方式确定,拍卖、招标或议价的底价,按城区不同区域性质分为三类(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后,应当办理广告设置审批手续方可从事广告发布。广告设置审批,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规定还需其他部门审批的,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单位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城管部门申报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广告经营证件; (二)持有与设置地点权属单位或权利人签订的有效场租协议书; (三)广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持有广告设置现场彩色效果图、施工结构图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审核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如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及时拆除),许可证一年一审。期满后需延长发布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二)广告载体的公益性广告发布比例为20%,可按使用面积或期限计算; (三)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安全规范要求。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字迹清晰,图案亮丽,内容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设置审批之日起2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视作自动放弃。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划位置、设置形式及时组织发布广告,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应当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发布手续。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整洁、完好和安全;出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现象,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安装广告牌匾、霓虹灯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并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等灾害性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如有意外事故发生由设置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广告经营者应自行拆除,需延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 (一)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不按照规划的地点、设置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户外设施到期后未申请延期或虽已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经营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县(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鹰潭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议价与拍卖底价 附件: 鹰潭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议价与拍卖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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