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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布[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供热弃烧弃管的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供热弃烧弃管的通告

  (佳政布〔2009〕11号)


  

  为有效遏制供热弃烧、弃管行为,避免触发大面积供热事故,保障用户用热利益和用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供热弃烧、弃管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小区供热锅炉房弃烧、弃管违法行为整治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建设局。与此项整治工作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依法由市建设局统一行使,市供热办承办有关具体工作事项。

  


  二、不能保证百姓供热,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出现弃烧、弃管行为的锅炉房及供热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无条件临时接管。以各种理由拒绝临时接管且又不履行供热义务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弃烧、弃管锅炉房及供热设施有权属争议的,由市建设局牵头,监察、法制、房产、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依法明晰产权。产权被依法确认为不合法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产权证明,查清产权形成渠道和原因,并予以纠正。

  


  四、市整治办要依法审查供热弃烧、弃管单位和个人是否获得特许经营许可,对没有特许经营许可的要依法处罚。对有关部门违反有关规定,违法颁发行政许可文件、证件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撤销行政许可。审批单位和供热单位或个人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由市整治办负责协调,由税务部门对弃烧、弃管单位或个人的上两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查帐,依法足额追缴其欠缴的各项税费。

  


  六、设立供热弃烧、弃管及相关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市建设局 8806930 ,市供热办8606190。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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