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哈价经发[2009]5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2
【实施时间】 2009-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品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品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批复

  (哈价经发〔2009〕51号)


  

  哈尔滨品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物业费价格收取申请》收悉。为确保居民进户后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根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多层:

  

  计费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序号

项目

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

1

综合管理费

二级

0.27

2

公共区域秩序费

二级

0.17

3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费

二级

0.17

4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

三级

0.03

5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

二级

0.17

合计

 

0.81



  

  高层:计费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序号

项目

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

1

综合管理费

一级

0.37

2

公共区域秩序费

二级

0.17

3

公共区域保洁服务费

二级

0.17

4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

二级

0.04

5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

一级

0.25

 

合计

 

1.00



  上述收费标准在该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不得上浮,物业服务企业在实际服务中如未达到上述申报服务等级,应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二、住宅电梯收费:单位:元/月·户

  

每梯用户数

项目

11层

备注

用户数≤30

 

基础费用

30

每增减一层运行电费±3元/月·户

运行电费

30

合计

60



  

  

30<用户数≤60

 

基础费用

25

每增减一层运行电费±2元/月·户

运行电费

20

合计

45



  上述收费标准在该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不得上浮,电梯起始层为地面一层的住户,原则上不收电梯费,其余情况,可由业主和物业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每梯用户数原则不包括地面一层住户。

  

  


  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当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批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