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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28
【实施时间】 199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0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11修正)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整改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占用防洪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阻挠、威胁防洪工程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章运行,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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