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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3-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予以监督。

  

  第五条  生育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与基本医保费统一征缴,缴费基数采用基本医保费缴费基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政策;

  

  (二)制定全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三)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四)指导和监督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组织协调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为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经办机构,其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生育保险各项政策、法规;

  

  (二)编制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五)负责生育保险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生育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负责本单位职工生育、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核报销;

  

  (五)负责生育津贴申报和发放事宜;

  

  (六)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七)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就医情况的信息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传送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十一条  本市市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第十二条  本市市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及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险制度未覆盖的配偶(以下简称职工配偶),均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参照市区职工基本医保的登记办法办理。

  

第四章 统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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