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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颁布时间】 2011-03-02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50号)


  

  《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建设,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年度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具体实施。

  

  利用飞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市级作业单位实施。

  

  利用高射炮、火箭或者其他地面装置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区县(自治县)作业单位实施。

  

  第九条  作业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或者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二)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作业装备库房、弹药库房等设施;

  

  (三)有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作业指挥人员应不少于2人,火箭发射装置每台作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高射炮每门作业人员应不少于4人。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作业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作业单位资格条件每年进行审验。经审验,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高射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由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以及水利等大型工程的布局和运行状况,提出具体布设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气象主管机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依法确定。

  

  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动的应当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建设由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

  

  人工影响天气高射炮、火箭作业固定站点应当建有符合有关标准的作业装备库房、弹药库房、发射平台和作业值班室。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功能齐全、满足作业需求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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