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陕建发[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2-28
【实施时间】 2011-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1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1]33号)


  

  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提高节能建筑的社会认知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80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能效标识

  

  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通过对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性能、体形系数、窗墙比、采暖制冷效率以及建筑耗能量等进行测评,将建筑物的能效水平以标识的形式进行公示,引导消费者选用节能型建筑,为政府部门判定建筑能耗水平、实施经济激励措施提供依据,加强建筑用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

  

  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以及居住小区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

  

  2、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3、市级以上节能示范工程和申报长安杯、鲁班奖的建筑;

  

  4、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

  

  5、其他建筑可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等级

  

  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水平,划分为5个等级。

  

  建筑满足建筑节能标准基本要求的,标识为一星;超过10~15%的,标识为二星;超过15~20%的,标识为三星;超过20~25%的,标识为四星;超过25%的,标识为五星。

  

  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实施和管理

  

  1、测评与标识的方法和程序,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进行实施。

  

  2、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情况进行汇总,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和汇总表。

  

  4、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由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级或省级能效测评机构中选定。其中,国家级和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

  

  五、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能效测评理论值标识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陕西省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

  

  2、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3、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4、竣工验收备案表;

  

  5、项目全套竣工验收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图纸以光盘形式提供。

  

  6、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7、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围护结构部品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8、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9、采暖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

  

  10、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11、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的审核,对合格的建筑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和证书。理论值测评标识有效期为1年。

  

  (三)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后,应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实测。实测完成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需要提供的资料:

  

  1、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2、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运行记录;

  

  3、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4、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建筑能效实测报告。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授予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5年。对建筑能效实测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应出具不合格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