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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函[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2-28
【实施时间】 2011-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蕲县船闸船舶通航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蕲县船闸船舶通航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函〔2011〕31号)


  

  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批准收取蕲县船闸船舶通航费的请示》(皖港投财〔2011〕8 号)悉。为加强我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水运发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水运发展的通知》(皖政〔2008〕109号)和《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船闸船舶通航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蕲县船闸建设由你公司全额投资建设,本着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原则,同意蕲县船闸建成通航后,收取船舶通航费。收费标准为:重载船舶每吨次0.80元;空载船舶每吨次 0.60元。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加重过往船舶负担。收费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三、船闸船舶通航费开征后,你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严格支出,按章纳税,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物价、交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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