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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石建办[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2-27
【实施时间】 2011-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石建办〔2011〕2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石办发〔2010〕1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施工企业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

  

  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深化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施工企业要层层签定安全生产承诺书,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分公司、每个项目、每个班组、每个岗位,使企业由“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的自觉行动。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无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对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并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对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程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知识。对新入场和进入新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没有经过培训的不得上岗。企业每年要对所有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对存在无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六、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

  

  企业要深入开展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程度。要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各项内容和制度,从工程项目涉及的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主要环节入手,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细化和量化相应的检查标准。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要确保必要的安全研发经费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应用高科技手段,工程项目的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因安全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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