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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青价检[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11-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2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开展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开展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的通知

  (2011年2月25日 青价检[2011]4号)


  

  各区、市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开展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的通知》(鲁价检发[201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迅速组织落实。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是整顿和规范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重要方式,也是今年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任务。各区、市要按照活动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将活动内容纳入今年市场监管方案之中,统筹安排。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集中力量,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活动期间的工作保障,切实把活动组织好、安排好、开展好、落实好,确保达到上级提出的目标和要求。

  二、创新工作方式,注重工作效果。各区、市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将价格检查、规范、服务的各项职能有机的贯穿和融入到活动之中,借助职能转变,不断丰富活动内涵,强化部门职能,注重工作效果,做到“一个注重,两个结合”。一是注重市及各区、市物价部门的工作联动。按照市场价格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在开展活动中,市物价局将积极搞好工作配合,派员到部分区进行工作督导,统一印制明码标价宣传材料,提供价格政策咨询,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做好开展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与价格公共服务的结合。主动为经营者提供价格政策信息,帮助经营者建章立制,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推进诚信建设,构建价格自律长效机制。三是做好开展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结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价格政策,提供消费警示,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今年春节前,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商品零售经营单位对照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搞好整改。各区、市在开展对商场、超市的市场检查中,要将规模较大的经营单位作为重点,认真落实整改效果,对经营中仍然存在不明码标价、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标价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坚决制止侵害群众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加强工作交流沟通,做好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期间,建立工作情况旬报制度。各区、市要注重积累工作经验,打造工作亮点,将开展活动工作方案及落实情况及时汇总整理,按时上报,市物价局将区、市的经验做法,通过简报形式印发给大家,便于工作的交流沟通。工作情况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11日、21日和31日,其中,3月31日为整个活动总结报送。

  联系电话:85916635

  电子邮箱:wjjjcw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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