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办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11-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市房产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后于3月份向社会公布。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要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市地税局要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积极推广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四、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市规划国土局要增加普通住房用地有效供应。2011年的我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

  

  六、市规划国土局要加强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监管,因企业原因闲置满1年的地块,要依法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启动建设;闲置满2年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要严肃查处囤地炒地等非法转让房地产用地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市规划国土局要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要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买人,一经查实立即禁止该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与土地竞买活动。

  

  八、有关部门要加快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房地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建设力度,对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做到优先安排、优先实施;对拟出让地块实行配套先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要优化投资服务环境,加强信息交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限,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审批开设绿色通道。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并为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九、在我市人口密集、房价过高的二环区域内,暂时实行居民家庭限购住房套数政策,即: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内向其售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