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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11-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市公安消防支队“大连消防铁军”荣誉称号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市公安消防支队“大连消防铁军”荣誉称号的决定

  (大政发[2011]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多年来,我市广大消防官兵以对党和人民的无比忠诚,牢记宗旨,献身事业,凭借着铁的信念、铁的意志、铁的作风、铁的技能,在各种急难险重任务中,不怕牺牲,冲锋在前,积极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出色地完成了达沃斯年会、百年奥运、国庆60周年等重大活动安保以及抗击“3.4”特大风暴潮、处置“9.26”三聚氯氰泄漏、驰援“5.12”地震救灾等重大抢险救援任务,为保卫大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仅2007年以来,大连公安消防支队共参加灭火救援40000余次,抢救社会群众3100余人,抢救和保护财产价值260亿元。特别是在“7.16”特大爆炸火灾事故处置中,全体消防官兵发扬铁军精神,冒着生命危险,顶着烈焰浓烟,舍生忘死,浴血奋战15个小时,成功扑灭了大火,保住了半岛,保住了大连,创造了中国消防史乃至世界消防史的奇迹,得到了胡锦涛、温家宝、李克强、周永康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支队集体和丛树印支队长个人分别被国务院、中央军委荣记一等功,有7名官兵被公安部授予“灭火勇士”荣誉称号,700余人被上级机关记功表彰。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市政府决定,授予市公安消防支队“大连消防铁军”荣誉称号。希望市公安消防支队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公安消防支队为榜样,深入开展向消防官兵学习活动,学习他们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顽强拼搏、攻坚克难、敢于争先的铁军品质,学习他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一心为公的奉献精神,在本职岗位上开拓进取,敬业奉献,为率先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东北亚国际城市和构建平安和谐大连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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