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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关于组织规程和案件审议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2011年2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

  

  (一)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依据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三)群体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其他重大、复杂和疑难的。

  

  一般性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应当有5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四条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名单,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性质、委员专业特长等情况确定。

  

  第五条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送交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可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供。

  

  第七条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案件的代理人,或者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过代理人;

  

  (三)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过案件;

  

  (四)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职不满两年;

  

  (五)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曾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离任未满两年;

  

  (六)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委员的回避,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决定;副主任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市长决定。

  

  第八条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情况,接受其请客、馈赠或其他利益。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案由;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汇报案件初审情况;

  

  (三)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四)委员发表审议意见;

  

  (五)委员进行合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审议会议记录》。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通知被申请人列席。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证据;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四)案件争议焦点;

  

  (五)案件初审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的,主持人应当决定延期审议,待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合议制,审议意见以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审议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以市政府名义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作出撤销、变更决定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作出维持决定或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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