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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职安[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2-23
【实施时间】 2011-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职安〔2011〕30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2010 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开 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市实际也专门下发通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总局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木质家具制 造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当前形势,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

  

  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木质家具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能够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在各自辖区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排摸辖区内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分布情况;督促木质家具企业围绕强化和落实危害治理主体责任,提升高毒危害防治水平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但是,由于木质家具制造企业 整行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仍然存在着诸多职业危害问题,职业危害防治意识差、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依然突出。治理木质 家具制造企业既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立的专项工作,也是搞好职业健康工作自身的需要。需要持续推进,常抓不懈。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木质家具 制造企业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要站在上海经济发展转型的高度,在思想上更加重视、态度上更加坚决、措施上更加有力,务求取得新的成效。

  

  二、进一步加大力度,努力取得专项治理工作新进展

  

  深入推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和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相结合,通过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推动木质家具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一)进一步抓好危害治理,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各 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前一阶段摸底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督促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开展高毒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要针对查出 的问题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理措施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方案,明确重点、落实责任,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要马上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 时间表。

  

  (二)加大执法力度,对危害较重的企业进行严肃执法

  

  各区 县安全监管局要根据《通知》中高毒物质危害治理要求,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于高毒物质防治措施不落实、未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无防护设施或达不到防护要求、不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以及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 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形成执法监管的高压态势。

  

  各 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组织检测机构对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进行委托检测,全面掌握本区域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情况和危害因素治理成效。并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契 机,对于辖区内职业危害严重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列出关闭计划,细化方案,稳妥推进,切实将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市局将不定期对有关区县开展专项治理情况 督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上报本辖区木质家具专项治理行动阶段小结。小结内容应当包 括当前工作进展,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已开展的检查家数,已进行委托检测的家数(含市局委托的检测家数),对已检测但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所采取的后续措施,是 否存在提请关闭的,以及下一阶段工作设想。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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