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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建城[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2-23
【实施时间】 2011-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浙建城〔2011〕18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更好地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修订的实际,省建设厅对《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创建为民。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把园林城市创建作为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作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作为优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全面协调、特色推进,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科学制订规划,完善创建体系。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稳步推进创建工作。要按照“绿色城镇”建设要求,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浙江省园林城镇”创建活动,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三、着眼品质提升,强化建设管理。省级园林城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提升园林绿化品质,积极争取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国家园林城市争取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加均衡,结构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景观更加优美,人居环境更加优美舒适、和谐宜人。

  四、对照标准要求,做好自评申报。各地要结合贯彻国家《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认真开展园林绿化等级自评工作,并根据自评结果和《标准》要求,确定申报时间。考虑到《标准》和《办法》修订的实际情况,申报2011年浙江省园林城市评审的市(县),省人民政府受理书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浙建城〔2005〕70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标准的通知》(浙建城〔2006〕30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联系电话:省建设厅城市建设管理处0571-87052802、87055134。

  附件:1.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更好地推进浙江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规范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同时参照新颁《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及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2010〕125),结合近几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时间与范围

  浙江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每年评审一次,市、县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已制定浙江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ⅲ级以上(含ⅲ级);

  3.对照《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基本具备浙江省园林城市条件要求;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三)申报程序

  1.提出申报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评审年的前一年10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创建申请,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2.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要求,组织专家于评审年的上半年对申报市(县)进行实地查看和指导,基本具备条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年的9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考评的请示,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四)申报材料

  1.市(县)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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