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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根据考核分组按总得分排列名次,其中:东部组取前五名,分别奖20、18、16、14、12万元;西部组取前三名,分别奖18、16、13万元;中部a组取前三名,分别奖20、18、16万元;中部b组取前三名,分别奖10、8、6万元。 (三)对19个县(市)、区(不含市内5区):在考评中未进入名次,但全面完成年度调控目标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总量与上年度相比在全市位次前移三位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总量三年以来首次进入全市前八名的,奖励5万元。 (四)对承担考核目标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凡完成全市调控目标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对在技术改造、两化融合、新产品开发、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个数、企业减负、电力管理等专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每项不超过3个单位),给予单项奖励,奖金额控制在5万元。 (六)考核评比结果及具体奖励,由市工信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单位,一经查出,追回所得荣誉和全部奖励,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七)凡列入考评的单位,在对标考评中被评为较差的,不予兑现奖励。 本意见由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1年工业综合目标任务分解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