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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2-23
【实施时间】 2011-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11〕4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保障我市重点产业用工需求,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将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来抓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不断完善我市职业培训制度,是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扩大社会就业面和提升就业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人力资源强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有效途径。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长期任务抓紧抓好。

  

  (二)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五个重庆”建设、内陆开放型人才高地建设等需要,以高端培训为引领,以就业培训为重点,以政府培训项目为抓手,结合《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切实保障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满足重点产业用工需要和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需求,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职业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覆盖全市各行业的职业培训体系和信息平台,制定完善各类职业培训政策和培训标准。“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各类职业培训规模达到200万人次以上,力争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就业创业者至少获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新生劳动力掌握一项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企业技能岗位职工普遍提高一个技能等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培训并输送50万名技术工人,满足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力争培养30万名技艺精湛特别是掌握新技术、新工艺的高技能人才,带动初、中级技能人才梯次发展,为我市实现“加快”和“率先”提供坚强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四)强化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功能。鼓励职业院校调整专业结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开展重点产业特别是信息产业相关专业职业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充分利用师资、自身场地、设施设备等有利条件,积极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校企合作,提升职业培训能力。依托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着力打造一批功能完备、设备先进、培训质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职业培训示范基地。

  

  (五)提升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水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职业培训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要注重加强对招生、收费、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重点培育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六)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建设。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培训师资,从资金、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着力提升企业内部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并为职业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学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七)加快培训鉴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一批技术先进、专业性强、辐射面广的培训鉴定公共实训基地。市级重点建设微电子、汽摩、机电、化医、材料、能源、交通和现代服务业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原则上至少建立一个基本满足本地产业发展需要的公共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要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提供职业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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