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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2-21
【实施时间】 2011-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及时有效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分级负责机制

  被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整改本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对审计机关发现的应整改而未整改的问题,应报告市政府,由职能部门根据市政府要求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整改落实;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督促整改责任。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报告机制

  被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阅看审计报告并签批意见,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整改事项,要认真组织研究整改措施,及时布置、指导和督办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部门和单位要按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资、国土、规划、工商、价格、监察和公安等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明确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违规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需要其他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或协助执行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审计移送事项,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核查机制

  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提请协助执行函送达司法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之日起90日内,对审计整改和移送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机关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要同时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制

  审计机关要及时督促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审计整改。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大对各部门和单位审计整改情况的督办力度,对重要审计事项的整改和落实情况,要及时会同审计机关进行专项督查,必要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参与。

  六、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机制

  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及时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对屡禁不止、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由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七、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公开机制

  加大审计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审计机关要逐步做到对所有审计项目的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既公开审计发现的问题,也公开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整改情况,以公开促进整改效果。

  八、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考核机制

  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范畴,并加强长效管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单位,列入目标绩效考核重大问题予以扣分。

  审计署和山东省审计厅在我市审计项目发现问题的整改核查工作,由市政府根据主要审计事项指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审计要求全面整改,并及时将核查的有关整改情况报市政府。

  各区(市)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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