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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支持旅行社电子商务建设。支持旅行社创新信息化建设、运营和管理模式,加强与信息服务和软件企业合作,积极加入旅游在线平台。支持旅行社旅游网站建设,以传统销售网络为支撑,发展网络旅行社、虚拟旅行社,建立实物与虚拟、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发展新模式。开展旅行社旅游网站评优活动,给予优秀网站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旅行社品牌建设。坚持走品牌引领的发展路子,推动旅行社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建设,鼓励旅行社进行cis设计。支持旅行社争创名优商标,对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黄冈市知名商标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开展旅行社等级评定工作。根据湖北省地方标准《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db42/t537-2009),以旅行社的基本条件、经营指标、综合管理、服务质量、企业信誉为依据,按1a至5a五个等级,对旅行社进行等级评定,把旅行社等级创建、申报、评定工作纳入旅游行业管理工作范围。对被评定为4a级、5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优先推广宣传,优先列入公务活动采购名录。 (十一)扩大旅行社行业对外开放。积极引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国内外品牌旅行社到我市开办旅行社或分支机构,并为其开展旅游业务提供便利,给予与本地旅行社同等的旅游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市内旅行社与境内外大型旅行社开展合作、联合或连锁经营,创新经营模式,拓展业务空间。 三、加强旅行社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开展面向旅行社的人才培训工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旅游等部门要将旅行社经营、服务人才培训纳入全市人才培训计划,按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市内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应办好旅游专业,面向旅游行业开展成人继续教育、在职培训等,培养旅行社管理、经营和服务人才。实行导游全员培训制度。对导游申领ic卡、年审等不同阶段分别实施岗前培训、年审培训和黄冈市情及景区景点知识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的职业技能,尤其是地接讲解服务能力。 (十三)完善导游薪酬及社会保障机制。旅行社对聘用的导游人员,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意外伤害“五金一保”,对带团导游发给带团补贴等导游服务费,建立以基本工资和导游服务费为主体的导游薪酬制度。旅游部门要强化导游规范管理,严格年审考核机制,维护导游人员合法权益。旅行社要建立管用的用人留人机制,减少业务骨干外流。 (十四)建立导游激励机制。积极组织导游人员参加市内外、行业内外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适时举行全市导游技能大赛。对获奖导游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对所在的旅行社予以表彰。对取得中、高级全国导游资格证书,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市内旅行社从业的导游员,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评聘成立10-15人的黄冈市导游礼仪队,为节庆、公务接待活动提供导游讲解服务,给予每名导游礼仪队员每年5000元的补助。每年评选表彰20名黄冈市优秀导游员,由旅游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四、切实改善旅行社发展环境 (十五)加大行业扶持、行业管理力度。每年安排扶持旅行社发展专项资金,由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扶持旅行社发展专项资金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加强旅行社质监体系建设,加大对旅行社的日常检查力度,定期发布旅行社行业质量报告,曝光违法违规情况,对违法违规及有重大恶性投诉的旅行社实行各项奖励政策一票否决。 (十六)加强旅游客运管理和运输环境建设。通往旅游景点(区)的道路要明确路标,加强管理与维护,确保畅通。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为旅游团队车辆在市、县城区以及各旅游景点(区)的停靠和通行提供便利。对来黄冈旅游的团队车辆凭随车导游员出具的旅游团行程单,一律免收地方性的过路过桥费用(高速公路除外);旅游车驾驶员、导游员凭有效证件和旅游团行程单进入景点(区),各旅游景点(区)免收门票。交通运输、旅游部门要逐步开通重点旅游景点(区)间的旅游专线。 (十七)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遵纪守法、服务优良的旅行社和旅游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导游的正面宣传力度,建立每季度一次的宣传例会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大力表彰先进,树立旅行社的良好社会形象,为旅行社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增强旅行社特别是导游从业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十八)本意见的组织实施。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的落实兑现除地接游客奖励一项由市、县(市) 财政分级负担外,其他各项奖励、补助均由市财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