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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区安全社区创建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成立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区安全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于2011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和第一批试点单位推荐名单报自治区安监局,由自治区安监局统一向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备案,以做好“全国安全社区”创建申报工作。有关具体工作规范、评定标准、管理办法和需要填写的表格,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印发和无偿提供。(联系人:王成东 电话:0951-5016856 邮箱:wangchd2009@163.com)。

  

  (二)加大建设投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重点完善社区安全基础设施,改造社区环境和公共设施,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宣传培训,并给予试点乡镇(街道)补助和奖励。对取得“国家安全社区”或“国际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元和50万元。

  

  (三)加强创建考核。将安全社区创建纳入市县(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对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成果好,群众满意度、参与度高的市县(区)予以通报表彰,优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命名后的安全社区,加强督导和检查,确保其不断改进和完善;对不符合《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证后管理”要求的,按规定撤销称号。

  

  (四)注重长效机制。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实施时间长,一般需要1年-2年才能达到评定条件。其中国际安全社区的创建时间一般为2年-4年。经评定认定后,要坚持持续改进,在建立管理和运行机制基础上,更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措施,保障运行持续有效。

  

  (五)动员全员参与。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负责全国安全社区创建工作。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统一指导我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发动有关单位、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形成良好的创建工作氛围。各级安委会(安监局)要协调成员单位、社会单位、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创建工作,实现共建、共享创建成果,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自治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自治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齐同生 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曹志斌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魏里阳 自治区安监局局长

  

  成 员:利爱国 自治区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李振国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马利明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徐福清 自治区民政厅副巡视员

  

  李宁顺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马占林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张凌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

  

  马秀珍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武晓平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马远征 自治区质监局总工程师

  

  钮 钢 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

  

  闫 华 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刘赋德 宁夏消防总队总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魏里阳兼任办公室主任,钮钢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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