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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成立符合要求的矿山救护队或与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2011年度煤矿救援救护协议,落实煤矿事故救援救护保障措施。 四、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时间安排 从2011年2月18日起,各煤矿企业须陆续进入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程序,各产煤区(市、县)复产(复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好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并实施对本区域的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全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原则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将于2011年2月21日开始对验收工作进行督查,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煤矿按规定和要求整改完毕后,提出书面复产验收申请。各产煤区(市、县)要加快煤矿复产(复工)工作进度,接到煤矿申请后,及时对申请验收的煤矿进行验收,使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早日恢复生产(建设)。 (二)各产煤区(市、县)要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特别要督促煤矿在复产(复工)前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做好上岗前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确保打好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三)煤矿复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复产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或无力整改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四)各产煤区(市、县)煤矿复产(复工)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做好复产(复工)的相关工作,严把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质量关。 六、加强节后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煤行为。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对非法采煤行为的监管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彻底取缔非法窝点和杜绝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二)各产煤区(市、县)安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国土部门,切实加强合作,采取联合执法,严肃处理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行为,严厉打击以探代采煤炭行为,杜绝越层越界开采和探煤企业以探代采发生安全事故。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已经批准复产(复工)煤矿的安全监管,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加强建设(新建、改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严防边建设边生产。要督促煤矿企业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劳动组织管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煤矿加强班组建设,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牢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煤矿整体安全水平;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提升煤矿现场管理领导和事故隐患处置能力,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四)各煤矿安全生产包保组要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试行)的通知》(黔安办〔2011〕4号)规定,严格履行职责,竭尽全力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各产煤区(市、县)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煤矿复产(复工)验收进度,建立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周报制度,从2011年1月18日起,每周四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进度信息,直至辖区内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全部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