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9]2159号
【颁布时间】 2009-12-02
【实施时间】 2009-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三)婚姻登记、居民身份证和林业服务收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按规定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或离婚证书工本费;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只能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4]87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在林权改革或林业服务过程中,林业部门只能按《关于确定全省林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9]1212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林农收取费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或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责令整改。

  各级价格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一段时间,针对上述乱收费情况开展检查。同时,要根据本次检查的情况,不断完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从制度上防止乱收费反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