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十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通知

[接上页]
(4)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和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通过验收,已安装的在线监控装置能提供正常有效的监测数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按期完成的,得2分。每有1例未安装的,扣1分,每有1例在线数据不合格的,扣0.5分,每有1例未通过验收的,扣0.2分,每有1例未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扣0.2分,扣完为止。

  5、管理减排情况(13分)

  (1)认真执行辖区内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得2分,发现有1例未完成,不得分。

  (2)认真执行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得2分,发现有1例未完成,不得分(以发改委及经信委立项为准)。

  (3)认真执行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得2分,每发现1例未执行“三同时”的扣0.5分,扣完为止(以环保局审批项目为准)。

  (4)自2008年起,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得2分,每有1例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依法推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按照省环保厅、省发改委核定公布的《湖北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一批)》,2010年底前,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得2分,每少完成一家扣0.5分,扣完为止。

  (6)强化超标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2009年底前,所有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治。按要求实现的,得2分,每有1例超标的扣0.5分,扣完为止。

  (7)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处罚,得1分,发现1例未执法处理的不得分。

  (三)“三大体系”建设情况(10分)

  1、环境监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环境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得1.5分,否则不得分。

  3、按标准要求加强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4、按标准要求加强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5、按要求进行污染源监督监测,按规定上报监察监测系数,得1分,每有1例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6、加强减排项目现场督查、记录完整,按规定上报监察监测系数,得1分,每有1例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7、加强环境统计和信息传输能力建设,按时按规定上报信息,得1分,否则不得分。

  8、按照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监测布点的要求,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按规定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得1分,否则不得分。

  9、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月报和重点排污企业情况季报,组织开展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并统一向社会发布环境信息,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五、考核组织

  考核分为三个组:

  第一组 (市政府副市长成佳刚,副秘书长柯尊群参加检查)

  组 长:吴成昌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胡坤军 市环保局副局长

  严耀度 市环保局科长

  王 勇 市环保局科长

  叶泽贵 市监察局副主任

  曲化锐 市住建委城建科干部

  考核郧县、郧西县和丹江口市

  第二组

  组 长:袁劲松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毕双国 市环保局主任

  熊巨东 市环保局科长

  胡丽霞 市发改委副科长

  考核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第三组

  组 长:刘社林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胡晓帆 市环保局科长

  杨 伟 市环保局科长

  李风琴 市财政局副科长

  罗先斌 市住建委副科长

  考核竹溪县、竹山县和房县

  具体考核时间由各考核小组另行通知。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各县市区减排目标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依据考核得分排序,设立“‘十一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优秀单位”、“‘十一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优胜单位”和“‘十一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合格单位”若干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考核等级为完成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方案。

  (三)对在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分值

评 分 标 准

减排目标
完成情况
(50分)

cod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25分

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n%)得25分;完成情况在0~n%之间的按比例相应计分,计算公式:得分=x/n%*25分,x为cod减排实际完成情况,0

so2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25分

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n%)得25分;完成情况在0~n%之间的按比例相应计分,计算公式:得分=x/n%*25分,x为so2减排实际完成情况,0

减排措施
落实情况
(40分)

严格实行
环保目标
责 任 制

4分

1、成立减排领导小组,得1分,没有不得分

2、成立工作专班,得1分,没有不得分

3、建立减排工作协调机制,得1分,没有不得分

4、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得1分,没有不得分,未按计划定期召开会议的酌情扣分

减排目标
分解和落实
情 况

7分

1、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制定“十一五”期间各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

2、按各年度计划要求全部项目落实到位,得3分,每有1个项目未完成,扣0.5分,扣完为止

3、加强总量减排工作资料收集管理,建立“一厂一档”的备案制度,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4、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定期上报工作,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本地区上半年和上一年度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报市环保局,得1分,未上报不得分

减排措施
落实情况
(40分)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情 况

9分

1、认真落实国家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等一系列指示精神,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按要求全部落实到位,得5分;未全部完成时,每少关停一家扣1分,扣完为止

2、关停手续、证明资料齐全,得2分,有1例不合格不得分

3、加强日常监管,无死灰复燃现象,得2分,有1例死灰复燃不得分

重点减排工程实施情况(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废水、废气治理)

7分

1、辖区内已投运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60%,得1分,否则不得分

2、辖区内已投运污水处理厂建立运行管理、经费保障(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得2分,否则不得分

3、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废水、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得2分,每发现1例不合格的,扣0.5分,扣完为止

4、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和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通过验收,已安装的在线监控装置能提供正常有效的监测数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按期完成的,得2分。每有1例未安装的,扣1分,每有1例在线数据不合格的,扣0.5分,每有1例未通过验收的,扣0.2分,每有1例未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扣0.2分,扣完为止

管理减排
情 况

13分

1、认真执行辖区内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得2分,发现有1例未完成,不得分

2、认真执行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得2分,发现有1例未完成,不得分(以发改委及经信委立项为准)

3、认真执行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得2分,每发现1例未执行“三同时”的扣0.5分,扣完为止(以环保局审批项目为准)

4、自2008年起,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得2分,每有1例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依法推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按照省环保厅、省发改委核定公布的《湖北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一批)》,2010年底前,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得2分,每少完成一家扣0.5分,扣完为止

6、强化超标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2009年底前,所有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治。按要求实现的,得2分,每有1例超标的扣0.5分,扣完为止

7、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处罚,得1分,发现1例未执法处理的不得分

“三大体系”建设
情 况
(10分)

10分

1、环境监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环境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得1.5分,否则不得分

3、按标准要求加强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4、按标准要求加强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5、按要求进行污染源监督监测,按规定上报监察监测系数,得1分,每有1例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6、加强减排项目现场督查、记录完整,按规定上报监察监测系数,得1分,每有1例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7、加强环境统计和信息传输能力建设,按时按规定上报信息,得1分,否则不得分

8、按照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监测布点的要求,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按规定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得1分,否则不得分

9、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月报和重点排污企业情况季报,组织开展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并统一向社会发布环境信息,得1分,否则不得分

合计 100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