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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程序,依据《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相关文件中关于补领婚姻登记证的规定,本着依法、便民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定 义 第二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或其内容与所持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予以补发。 管 辖 第三条 当事人双方为内地居民的,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姻登记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 当事人一方为北京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的,补发机关是市民政局。 当事人双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的,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市或区县民政局。 办理流程 第四条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 (一)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在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一)》(见附件1)。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二)》(见附件2)。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五条 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属实并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当事人亲笔填写或由婚姻登记员打印《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婚姻登记员填写并打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当事人对婚姻登记证核对后,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或按指纹; (四)婚姻登记员将婚姻登记证颁发给当事人;损毁或不一致的婚姻登记证注销后退还持证人。 第六条 申请补领时当事人所持婚姻登记证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予以办理: (一)所持身份证件与婚姻登记档案一致的,按照所持身份证件予以补发; (二)所持身份证件与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按照所持身份证件予以补发。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原因并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第八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机关可依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所需材料 第九条 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军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 第十条 外国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华侨、出国人员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香港、澳门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台湾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第十二条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 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查询,系统记录中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一致的,可以打印系统中审查处理表作为查档证明使用。 第十三条 对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确实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后,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情况说明(查档情况声明书参考样式见附件3)。 |